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外包装案
2023年6月30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常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常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外包装上印刷有“驰名商标”字样。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销售电子车载点烟器插头与插座,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伏*”商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产品上张贴的品牌标签,其上的“驰名商标”字样为经营者自己设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驰名商标”本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度无关。该案的查办,有利于引导生产经营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促使经营主体依靠产品、服务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