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组对河源市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阅河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发现在该公司进行检验的粤PR**23、豫LE**52、赣CQ**38、粤S9**50、粤L3**GD、湘EB**61共6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存在异常情况。上述6辆机动车在进行第一次排气检测时均显示为不合格,在短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排气检测时显示为合格,且氮氧化物检测值大幅度降低。经进一步调阅历史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第二次检测时通过弯折氮氧化物采样管路的方式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干扰排气检测结果,出具了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在河源晚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检测人员弯折采样管路并用套管夹住示意图
▲通过视频取证检测人员弯折采样管路并使用透射式烟度计压住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3年9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数据
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和资金紧张等原因,提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该公司分期缴纳罚款,要求于2023年12月25日前,共分3期缴纳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