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事项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基本编码:000131018000)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办理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事务区B12窗口

  •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联系电话: 0531-68967306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

  • 申请条件


  •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介质(形式)对应电子证照来源渠道来源渠道说明材料必要性
申请书(电子版)原件电子-申请人自备申报网站空白表格下载后填写必要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电子版)原件电子-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行制作必要
质量手册(换证不须提供,电子版)原件电子-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行制作必要
程序文件(换证不须提供,电子版)原件电子-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行制作必要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自行提供,电子版)(实行告知承诺)原件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电子证照必要
固定场所产权 / 使用权证明文件(自 行提供,电子版)原件电子-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行制作必要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 ( 适用时)(自行提供,电子版)原件电子-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行制作非必要
检验检测机构审核表(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申请)原件电子-申请人自备申报网站空白表格下载后填写非必要
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原件纸质-申请人自备申报网站空白表格下载后填写非必要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原件电子-政府部门核发审批局必要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二)市场监管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市场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 (四)市场监管总局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结果名称及样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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